天空没有飞过的痕迹,但我已经努力飞过!

一不留神又煮了两个米,俺名字的拼音,呵呵。
Carveout.net一直作为我的BLOG的域名,说实话有点浪费了。这么好的米应该有更好的发挥空间。自己心里已经有了构思,但真正去做可能要等到明年。反正也不急,就先绑在布拉格上了。
Xiaoguo.net
Xiaoguo.org
也全部绑到布拉格咯。Com的已经被别人煮了。不过我倒是挺喜欢.Org的米,可能与我总喜欢在网上建立自己的世外桃源的缘故有关吧。没有Com无所谓,米只要自己喜欢就可以。


7月 31st, 2006

伟大的意大利,呵呵。
双方都有不少的机会,都没有把握住。加时赛一分一秒的过去,点球决胜似乎在所难免。
不知道何时睡着,第一次醒来电脑已经定时关机了。
从枕头下摸出俺的T650,更新了一下比分。比赛结果让我睡意全无,2:0。
意大利赢了,没有被心怀侥幸的德国人拖入点球。
对于德国,一直没有好感,我说的是足球。除了克林斯曼,但也只限于他还是球员的时候。当他淘汰阿根廷的时候,我无比愤怒。曾感叹足球什么时候变成这样,失去了欣赏的价值还有什么意义?
所幸德国人终于走了!虽然走得不够及时!


当计划开店的时候,就有打算买辆车。要求不高,只要能用来收送货品就可以。
最初想买辆二手车,因为价格便宜,而自己也不需要太好的车。起先目标锁定为“金杯”,在二手市场看了一圈后觉得价格还是太高,不太值。
后来又考虑到买二手车会遇到很多问题:
1、在自己不懂车的情况下,买二手车容易被黑。
2、二手车的质量无法保证,假如今后不断的出现问题怎么办?光修理费都会把我给弄死!
跟家人商量后,还是决定买辆新车。
问题又出现了,便宜的车排气量都很小。上海内环不好进,高架更别想了。这种情况是我无法接受的。
前天在太平洋汽车网中看到大众“劲情”“劲取”“劲领”在搞按揭购车的活动,首付非常低,心动了一下。不过我有必要买这么好的车么?
唉,买车本来事件让我高兴的事,现在却让我感到痛苦。到底买还是不买,谁来告诉我?!


7月 24th, 2006

用了近一天的时间,下载了OSX那4G多的iso文件,因为之前在VM中始终无法正确安装,所以我选择了通过光盘引导来安装系统。我刻了两张光盘,担心刻录中出现的问题会导致安装失败。
看了很多关于x86的安装说明以及网友的安装经验的帖子,以为自己已经准备好了,开始安装。但我却偏偏忘记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那就是备份。恶梦从此开始。
说明一下,我的本本是富士通的。放入光盘,重启机器。顺利引导,进入OSX的安装界面。第一个出现的是主语言的选择界面,问题出现了,用键盘无法选择语言,回车也不灵,没用。晕了,怎么办,只好重启。再次来到这里,又卡住了,还是老问题,这下没辙了。突然想起,把鼠标插上试试,成功进入下一步。真晕!此时我还没意识到真正的原因所在。好歹可以进入下一步了,心情也好了起来。
后面还算顺利,选择分区,安装。安装软件足足用了40分钟,除去不安装语言包,用了近5G的空间。
完成后重启,哎?XP无法引导了,直接进入OSX系统。XP进不去没关系,待会再用多重引导系统搞定不就得了!当时我就是这么想的。
终于看到了OSX的启动界面了,心里那个激动啊。可没高兴多久,问题来了。系统提示没找到键盘。晕,键盘不就在机器上待着么,难道让我把本本拆了重新组装啊。靠!这下我是真的没办法了,GG搜了一下,找不到相关的文章。到此为止,安装OSX的计划彻底玩完!
OSX装不了那就再用回XP呗。运行启动光盘中的Partition Manager一看,当场口吐白沫、不省人事。整个硬盘变成了未分区时的状态了。分区没了,数据没了,什么都没了。想到自己什么都没备份,我差点没从六楼跳下去。
用工具找回数据那是后话,40G的数据找了回来,但C盘里的东西我永远的失去了。
备份,备份,提醒我自己,以后再遇到这种情况时,事前一定要备份。更重要的是,备份到其他硬盘里。之前发生过一次,这次绝对是最后一次,以后绝对绝对不会让次种情况再度发生!


7月 16th, 2006

刚刚到家,跟一帮老同事去KTV唱歌了。有大半年没有来过这里了,一切还跟原来一样。熟悉的环境,熟悉的人。
唱了很多的歌,直到声嘶力竭。太多的感触,永远记得第一次在这里唱的那首歌,今天我又唱了,但当初的感觉却再也找不到了。
有点遗憾,感冒还没有好,声音有些不对。想唱的歌没有唱好,想表达的感情无法表达。
假如下次还有机会,我一定用最好的状态唱出最好的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第七条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第八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九条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第二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第二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7月 15th, 2006

1 把MacOS X 10.4.6安装到本本上。
这个OSX系统折腾了我好久,因为没有DVD刻录机,只有通过VM安装。可每次安装过程中都会卡在PEA问题上,换了几个VM版本也无法解决问题。无奈,明天去找个DVD刻录机刻盘再试一次。
2 把店面的合同确定下来。
店还没开,已经接到一张单字。等着店面开起来后,再去签合同。希望这单合同能给我带来好的兆头!
3 英语学习。
英语一直是我头痛的问题,源自于初一时英语老师的一句话给我带来的伤害!已经意识到英语的重要性,不过现在开始还不算太迟,英语的底子还是有那么一点点。


7月 13th, 2006

这几天一直在关注chinastars的Bleach模版,刚看到他已经发布出来,我也就第一时间换上用了。
自03年底开始学用BLOG,在不少地方写过BLOG,BlogBus、Blogone、自建的等等,地方多了也不好,经过时间淘汰筛选,最后只留下两个。1、小过的布拉格,也就是这里。2、DrlBlogs(原谅我不写出详细地址,要邀请的人太多了,我无能为力)。随着Sablogx的不断完善,我的BLOG重心也逐渐向这里转移。从现在开始,小过的布拉格也就是我的主BLOG咯。
PS:帮chinastars做一下分流,提供Bleach的下载。不过还没经过chinastars的同意,如果不可以,请MAIL我删除。


7月 11th, 2006
自我作出开店的决定后,身边就围绕着各种各样的声音。有赞同的,有反对的;有鼓励的,有批评的;有提建议的,有提出问题的等等……
苦恼也就来了。朋友的热情却带给我更多的困惑,夜深人静的时候我开始怀疑自己。想起了那个著名的墨菲法则。
墨菲法则:如果事情既可以向好的方向发展,又可以向坏的方向 发展的话,那么它多半会向坏的方向发展。
我是个理性的人,如果当初的计划不足以打动我,那我就不会作出今天的决定。所以我认为我是正确的。我还是要坚持自己计划,并去做好。
耳边的声音就让他去响吧,我还是要做我的。

7月 10th, 2006

心想着原来怎么没有注意到,够粗心地。
就在“阳光”大门的右手边,又看到一个门面,位置更好,面积更适中。如果能租下这里,提升了竞争力,至少在位置上不会输给50米之遥的另一家店,更与另一家有一左一右夹攻“阳光”的架势。当时就想如果可以,就租这里。
又跑去中介公司,说明了情况,仲介公司给我的答案让我相当失望。此门面一二楼同时出租,价格要高出原来那间非常多。
不过还有一个折中的办法,就是尽量压低门面价格,同时在比第一间门面价格高的基础上租下来。楼上就留给自己居住或堆放物品(仓库)用。只是这样刚刚签下来的住房就浪费了。
当然租不下来也不会过于失望,店址固然重要,但由于计划的业务范围不限于此,自己多点付出,定会弥补店址的劣势。今天没去拍照,光顾着想新看中的店面了(丢三拉四的习惯要改),明后天补上。